高低溫高海拔低氣壓試驗艙做高溫低氣壓綜合試驗,可以參考一下試驗程序。
試驗設備:高低溫高海拔低氣壓試驗艙
設備品牌:環儀儀器
試驗標準:GB-T2423.21-2008試驗M:低氣壓
一、試驗說明
將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室),然后將箱(室)內氣壓降低到相關規范規定的值,并保持規定持續時間的試驗。
二、試驗設備
試驗箱(室)應具有能保持本部分第4章所規定的低氣壓條件的能力。
在恢復氣壓至正常時,應注意避免發生由于輔助設備、裝置及導人不清潔的空氣而使箱內空氣發生污染的情況。
當對散熱試驗樣品進行試驗時,相關規范可根據GB/T2423.26的要求對試驗箱(室)進行適當的規定。
三、試驗要求
1.試驗箱(室)內的溫度應在規定的試驗標準大氣條件溫度范圍內。當不要求樣品在運行狀態下進行試驗時,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使用”狀態,按其正常位置(除非另有規定)放入試驗箱(室)內。
2.將試驗箱(室)內的氣壓降低到符合規定嚴酷等級的值,如有需要,相關規范可規定氣壓變化速度,不大于10 kPa/ min。
3.當要求樣品在運行狀態下進行試驗時,樣品應通電或加電氣負載,應檢查確定試驗樣品是否能滿足相關規范規定的功能。試驗樣品可按規定的持續時間保持在運行狀態,或是按相關規范的要求斷開電源。
若相關規范要求中間檢測時,則應進行中間檢測。
4.對散熱試驗樣品,相關規范可要求在降低氣壓以前或以后對試驗樣品通電足夠長的時間,使其達到熱穩定,并進行功能試驗和(或)檢測。
5.氣壓應保持規定的持續時間。
6.使氣壓恢復到常壓,若相關規范有要求時,氣壓變化的速度應不超過10kPa/min.
四、恢復
若相關規范無其他規定,試驗樣品應保持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時間不少于1 h,但也不超過2 h。